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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推进部、中央网信办公室、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网络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此

“共享单车新规正式发布: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指导意见》指出,网络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运营的非汽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一部分,是方便公众短途出行和公共交通换乘的交通服务方法。 要多次优先考虑公共交通快速发展,统筹快速发展网络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和网络租赁自行车融合快速发展,建立完整的多层、多元化的城市移动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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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指出,城市生活人民政府是网络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自行车交通互联网,合理配置缓行交通互联网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优化自行车交通工具等。 必须推进自行车停车点的设置和建设。 制定适合当地优势的自行车停车场安装技术导则。 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规范自行车的停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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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车辆投放问题相比,《指导意见》提出引导车辆有序投放,根据城市优势、快速发展实际等因素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公司合理有序地投放车辆。 不鼓励网络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迅速发展。

为提高网络租赁自行车的服务水平,《指导意见》要求运营公司加强在线服务能力建设,对客户登记实施实名制管理,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方法和标准,建立投诉解决机制,为客户购买人身事故隐患, 落实车辆停车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比较有效地规范客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存在违章停车、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加强监管和普及教育,公开通报存在问题,引进安全文明车,提高公司服务质量和顾客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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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客户资金和新闻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使用免押金办法提供租赁服务,公司已收到押金或者预缴资金的,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资金专用,完全返还制度,交通、金融等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互联网和新闻安全的规定,将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内,执行互联网和新闻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所收集的新闻不得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的必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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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营造良好快速的发展环境,《指导意见》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指导监督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领域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顾客权益保护,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公司、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执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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