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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国有公司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同于以前流传的财务制度,《办法》专门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预决策相比较,确定管理的方法和要求,设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预决策监管机制, 在海外投资的事前决定中要考虑财务的可行性,规定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文案,强调履行决定职责的书面纪要、回避申请等手续,在海外投资的事前决定中要落实财务

“中国将设国企境外投资事前决定监管”

这个《办法》已经从8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并在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案件中,事后分别制定了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境外投资运营财务管理、境外投资财务监督的相关规定,实现了全程管理。

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调查显示,事前决策不科学、不履行必要手续是导致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 “如果财务在前期的决定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无论事件中和事件后的财务管理有多好,只要亡羊补牢,效果就有限。 ”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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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在刚刚出台的《办法》中,一是公司明确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监督、首席财务官)等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负责海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确保决策层有负责财务管理的负责人。 二是以并购、合营、资本参与方式投资境外目标公司(项目)时,投资者应组建包括领域、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行业专家在内的团队,或委托有能力、与委托人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书面 其中,财务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目标公司(项目)所在国家的宏观经济风险和目标自身的财务风险。 三是公司组织内部团队,或委托有能力、与委托人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海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

“中国将设国企境外投资事前决定监管”

结合投资方自身快速发展战术和财务战术,敏感分析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的变动影响境外投资公司(项目)的盈利状况,判断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对公司快速发展战术有重要作用的境外投资,公司应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承办可研究的团队和机构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内部和外部可研究结果不一致时,公司应慎重

“中国将设国企境外投资事前决定监管”

“防范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建立合适的业绩评价体系无疑是很重要的。 ”中国公司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前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实施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但责任追究是在亏损发生后,业绩评价在投资安排、考核等前阶段发挥作用。 他提出,尽快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确定评价主体,具体定量规定评价副本和标准是绩效评价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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