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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实施半年的效果几何
深圳法院:破产不等同于免除债务,全力偿还债务很重要
创业失败欠债75万元的深圳市民梁文锦,成为我国国内第一位个人破产者。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梁文锦需要在3年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本金,免除利息和滞纳金。
此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实施后,首起接受审查的个人破产案件,也是首起个人破产重整案件。
据悉,在《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内地法律制度只允许公司破产,个人借款难以清偿时,没有合法手续要求免除债务的余地,破产行业的法律也被称为“半破产法”。 在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用地方立法的方法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从立法开始到第一个案件的发端,深圳中院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推进个人破产改革试点,重视规则研究判断,谨慎推进案例分析,遵守培树管理规则,致力于健全组合,为全面深入实践个人破产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率先探索破立法同时推进辅助设施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完善现行破产法,依法退出“不能执行”案件。 同年12月,深圳中央院在多年调查的基础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深圳先行试验个体破产制度的情况报告》。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圳市支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同年10月,深圳市人大开始立法筹备工作,委托深圳中院起草个人破产条例草案。
年8月26日,百次讨论、数十次座谈、三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个基本程序、债务人的行为限制、财产免除制度、免责考察、破产事务管理及破产欺诈责任等重要文案。 补充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治疗和退出的制度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在市场主体遭遇债务危机时提供法治的“网络整体安全”,向社会公众传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正面制度指向。
为了更好地发挥《条例》的先行示范作用,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深圳中院同时推进相关工作的实施,重视程序参与主体的诉求,建立了全国首个破产一体化处理平台——“破茧”的个人破产综合应用体系, 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培训指导,支持社会公众开办个人破产案件免费咨询服务,为申请破产保护的个人提供专业支持。
此外,深圳中院还加强了普法推广和诉讼服务力度,印制便民问答指南、诉讼材料清单、新闻化操作手册等,为个人寻求破产程序保护提供便利。
不允许偿还破产债务是很重要的
据《法治日报》记者报道,《条例》施行一个月后,深圳中院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 截至8月初,申请总数上升到640多件,其中34件申请进入立案审查阶段,8件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
这些申请人并没有顺利通过。 2021年5月14日,深圳中院对比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作出不受理裁定。 深圳中院在不受理裁决书中认定,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其前述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互不对应,金额差异较大,债务人还以个人名义举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并与新发生的债务进行比较,有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行为等。
在此案中,深圳中院通过书面审查、法官面谈、听证调查等方法清查债务人申报的债务财产新闻和婚姻家庭关系,审查论证债务人是否有《条例》规定的破产原因,防止利用非法债务安排、手续逃债等行为,防范债务
梁文锦的破产申请为什么被允许了? 深圳中院破产法庭7月19日发表的裁定书明确了梁文锦借款和申请破产重整的过程。
几年前,梁文锦瞄准蓝牙耳机市场创业,但未能创业,又因新冠引发肺炎疫情影响,负债75万元未能偿还。 2021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5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梁文锦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广东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6月22日,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 据深圳中央院审理,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并于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之日停止计算利息。 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在一家企业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因此法院同意梁文锦应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根据计划,今后3年,梁文锦夫妇除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和一点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免除财产外,还承诺将其他收入用于偿还债务。 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将实现100%的本金偿还,债务人将免除偿还利息和滞纳金。 梁文锦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7月16日,深圳中院制作裁定书,批准梁文锦破产重整计划。 据裁定书介绍,破产管理人估算,破产清算时,梁文锦债权人普通破产债权的受益率约为33.34%,更生时,普通破产债权的受益率约为88.73%。
“在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案中,梁文锦表现出了强烈的还债意愿和努力。 创业失败后,他积极找工作谋生; 破产申请前家庭5口的温饱缩小总是坚持偿还,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 本人及其家属在破产程序中高度合作,充分、全面履行忠实申报义务,申报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债务与管理人员最终核查结果基本一致; 在家人的支持下,配偶也计划拿出一部分收入来还债。 ”深圳中院破产审判长曹启选为此表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还债努力,充分肯定他的诚意,最终以高票投票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
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保护的是“诚实不幸”的债务人,债务人是否全力清偿债务是评价债务人是否“诚实”的重要考虑因素。 即使进入破产手续,全力偿还债务也是债务人的重要要求。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使债务人不堪重负,同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调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 破产企图“推倒”的行为在制度和程序上都没有得到验证,不能获得破产救济。 因此,深圳中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推进案件处理时,非常重视债务人偿债状况的审查,以防止债务人“搭便车”的心理和破产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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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法院审查破产申请面临较大挑战。 由于没有个人财务制度,债务人缺乏财务管理能力,难以准确全面地提供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债务资料。
为了克服这一困难,深圳中院采取了由法官“一对一”验证,指导整理申请和选择合适的手续的方法。 “下一步还将积极探索和支持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根据条例设计,承担个人破产申请指导职能。 ”上述负责人说。
在加快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合作的同时,深圳中院加强了“破茧”平台与其他新闻发布平台的互联互通,确保破产新闻充分及时公开,破产程序在阳光下落实,债权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深化府院联动,推进破产新闻与信用新闻的融合与互动,推动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实现信用再生,促进债务人重视信用价值,推进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估机构完整的信用判断机制。
在采访中,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与公司破产法的和解程序相比,《条例》特别规定的和解程序是一项重大创新,不仅规定了法庭内和解制度,还确保了法庭外和解和法庭内确认的接口。 “其次,深圳中院将设立破产和解前阶段的手续,完全探索法庭内和解、和解协议和确认的联络机制; 引进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法律援助,促进债务纠纷多元化解,为债务人提供多元化、便利化的债务清理方法,也为法院审评提供有效依据。 ”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深圳中院还将建设完善的破产欺诈防范机制,建立透明、可公开的破产新闻登记和公开制度,使债务人在阳光下破产。 并推进人大立法,将自然人纳入破产犯罪处罚体系,提高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心。 (记者唐荣、见习记者李文茜、通讯员景晓晶) )。
标题:“我国首部个体破产法规实施半年成效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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