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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11月1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日前印发了《转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我国统一的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业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的快速发展和大局的稳定、公司退休人员权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意义。 并且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一定的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老龄化的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 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使全民共享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成果,增进民生福利,促进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方案》全文如下

挪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我国统一的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确保公司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全额发放为中心,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基金征税力度不断加强,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稳定大局 与此同时,在公司职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一定的公司职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了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成果,目前决定转为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决策,按照《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国有公司改革深化,同时, 转变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让全体人民共享国有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增进民生福利,促进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实现代际公平,加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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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上

多次目标领先,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相连。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从长远考虑,在公共财政适度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精算平衡。 向部分国有资本的转型,其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认定缴费年限政策而形成的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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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公司改革目标紧密结合。 统一考虑部分国有资本的转移目标、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原因、国有资本的现状和公司快速发展需要,科学界定转移范围,合理明确转移比例。

立足长远,结合填补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 通过转换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的属性。 转变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纳入运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转换与逐步弥补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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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独立运营,结合社会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 划拨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需要缴纳,专项用于填补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 转移的国有资本应当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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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旋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受主体

(一)旋转范围。 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大中型公司、金融机构纳入转轨范围。 公益类公司、文化公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搅动对象。 中央和地方公司集团已经完成企业制改革的,直接转换公司集团股权的中央和地方公司集团未完成企业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革后按要求转换公司集团股权,并未完成企业制改革的公司集团所属一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转换、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除外。

“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三)决定比例。 首先,以弥补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公司职工享受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将转轨比例统一为公司国有股权的10%。 今后要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可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如有必要进一步转变,就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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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主体。 转轨后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换后的中央公司国有股权,由国务院汇总持有于社会保险基金会,单独核算,委托其接受审查和监督。 条件成熟时,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设立养老金管理企业,经营独立转换的中央公司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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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后的地方公司国有股,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企业集中持股、管理、运营。 也可以将转换后的国有股权委托给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职能的企业专家进行管理。

四、工序安排

(一)根据中央公司国有股权转换的安排和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监督的公司股权转换提案,由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中央公司,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 中央金融机构等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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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行政事业单位运营的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国有资产和金融类公司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转换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公司国有股转换手续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应办理股权转换手续,并对转换的国有股设立特别账户管理。

地方公司国有股权转换工作与中央公司比较处理。

(三)转换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首席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身份和应转换的股票初审,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国有股东分别在中央和地方控制下时,根据笔头股东的股权归属关系,将应当移交的国有股权统一移交给社会保险基金会或各省区市的国有独资企业等承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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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交上市公司国有股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发出国有股移交通知,并抄送社会保险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承兑主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在接到国有股转让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转让的国有股变更登记为社会保险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承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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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股权移交社会保险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受托主体后,关联方迅速进行会计调节,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 国有股权的交易方应当就若干事项通知本公司债权人。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权益变动的,关联方应当按照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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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计划转换任务的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向国务院报告。

五、接受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受托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划分为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通常不向公司派遣董事。 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向公司派遣董事。

“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对分割的国有股权,社会保障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受托主体应当履行约3年以上禁售期的义务,继承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制销售义务。 禁售期内,与转换有关的关联方上市的,应当继承原持股主体禁售期的义务。

“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二)收益管理。 对于分割的国有股权,社会保险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受托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配红利。 除国家规定必须维持国有特殊控股比例或者所要求的公司外,社会保险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受托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营获得收益。

“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六、改变安排

在试点先行、分阶段组织、扎实推进的基础上,基本完成事业转型。

作为第一步,每年选择部分中央公司和部分省份进行考试。 中央公司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中央管理公司3-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 试点省份的转换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年后拆分并转换符合条件的其他中央管理公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运营的公司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转换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公司的国有股权转换工作。

“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七、辅助措施

(一)自本案发行之日起,转换范围内的公司实施重大重组,改革上市,或者重组国有资本投资重组企业运营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若干事项,公司改革方案应当与国有资本转换方案统一考虑。

(二)探索建立国有股权转换的合理分红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领取主体持有的股权分配和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不包括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 截至每年6月底,社会保障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受托主体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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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企业等受托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求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及时实施收税,特别用于弥补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

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征收资金的具体采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四)自本草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会关于〈持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

八、组织实施

下放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公司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国有公司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一协调,督促落实。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会等部门担任各自职务,密切配合,完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本方案执行的支持和指导,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判断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事业转型,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转换工作负有总的责任,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按要求切实完成转换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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