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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的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的股东行为,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股东资质、持股及关联交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要求和限制。 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动者单独或者合并后才要求持有或者累计增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 国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准,比较有效期为6个月。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出资自有资金到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出资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商业银行的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者受他人委托拥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 同一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为者作为主要股东进入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或者管理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标题:“银监会规范银行股东行为 增持银行股超5%需事先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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