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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在网上买了茶叶,在包装上发现了问题

正反面生产许可证不符,法院认定类“诈骗”

例如,皐市民李某、某共消费9.1万元,在京东购物网站茶叶自营店买了350箱普洱茶,却发现包装正反面生产许可证号不一致。 经过调查,一个许可证号码是其他茶厂的全部,另一个许可证号码不存在。 日前,我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向上海某茶叶贸易企业退还价款9.1万元,赔偿3倍损失27.3万元。

“网购9万的茶叶包装现问题 法院认定系“欺诈””

去年3月,李氏与某共同出资,以李氏的名义从京东购物网站的自营店购买上海某茶叶贸易企业销售的普洱茶350箱,单价260元,共计9.1万元。 收到后,李先生,有人不小心发现,该商品内部包装纸表面有生产许可证号为“qs532********”,背面有生产许可证号为“qs530********”。 生产日期显示为2008年3月8日。 经查询,不存在表面号码为“qs53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背面号码为“qs530********”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为云南省另一家茶厂的全部。

“网购9万的茶叶包装现问题 法院认定系“欺诈””

李某、于某认为相关产品存在生产日期造假、生产许可证等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凭一纸诉状向法院起诉该企业和京东商城,要求茶叶企业退还货款9.1万和赔偿10倍,要求京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云南云测质检有限企业出具报告,认定检验的一饼样品为普洱茶,样品生产日期为2008年6月18日。 对此,茶叶企业仅口头答辩案涉及茶叶是老师产后包装,但未能证实事件涉及商品正反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

根据高加法院的审理,举证证明,参与案件的普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不适用。 但是,被告不能合理说明参与案件的普洱茶两个生产许可证标签标识不一致,且未能举证的案件所涉商品标识的生产日期属实,存在符合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足以引起顾客误解。

“网购9万的茶叶包装现问题 法院认定系“欺诈””

事实上,京东商城对卖方提供的新闻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也提供了案件相关商品的确切商家和厂家的新闻,并对案件相关商品进行了初步解决,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的说法

如果客户遭受诈骗,可以要求“一次退款三次”

该案负责法官姚建华介绍说,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顾客有权了解购买、采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实际情况。 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的期限等新闻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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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增加损害赔偿,将赔偿金额增加到客户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赔偿额不足500元的情况下是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讯员顾建兵张蓉蓉记者在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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