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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平、江南都市报所有媒体记者陈新报道,萍乡客邬某燃放烟花,右眼被压扁。 1月4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宣布依法审结燃放烟花爆竹侵权纠纷,厂家因标识不齐全被判定必须承担责任。
年2月7日除夕,邬某与家人吃完团圆饭后,将搬出浏阳某烟花厂生产的“80发扇形绿尾彩时雨棕榈”烟花,计划为节日增添庆祝。 19点30分,邬点燃了烟花,惨剧也在一瞬间发生。 郝先生被烟花喷出的火药伤了眼睛。 家人马上带邬去医院,在医院全力救治,但右眼失明了。 案件涉及的烟花经有关部门鉴定,有标志缺陷。 耶某在与制造商协商赔偿未果后,向法院提出侵权赔偿的诉讼。
审理结果表明:
原告邬某在被告生产的80发扇形绿尾彩时发射雨棕榈烟花时受伤。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浏阳某烟花厂生产的事件中涉及的烟花,未注明加工、安装方法,被认定为发射高度、辐射半径、火焰熄灭高度、发射轨迹等新闻标志不齐全,以及支出类字体高度不达标的问题。 由于烟花爆竹的发射是有危险性的产品,所以国家将烟花爆竹分为4个阶段,按照危险性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为a、b、c、d。 本案涉烟花为乙级八十发组合烟花,费用类别为专业燃烧类。 由于B级烟花适应于//K0//之间较大的开放//K0//之间发射的产品,所以标志是否齐全、字体高度是否符合标准,都会影响客户认知产品的危险性。 原告发射烟花时没有仔细看产品发射证明和警告语,也是自己有过错。
标题:“萍乡一市民燃放烟花被炸瞎右眼 生产厂家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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