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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网购促销季近日开始。 很多人在“抢商品”之前会看其他客户的购物评价。 网购的费用评估是法律赋予顾客的权利,有助于督促商家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之后的顾客也有借鉴意义。 但现实中,各网购平台各自为政,考核的期限设置长短不一,有的自动默认五星考核,无形中会导致不公平。
对此,也有人认为,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期并无不妥。 平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评估渠道,给客户一定的时间进行评估。 在约定期限内,客户未作评价的,可以视为自行放弃了评价权,平台无责任。
客户有选择评估时间的自由,该时间可以进行评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进行评估。 擅自限制客户的评价时间,涉嫌非法剥夺客户的评价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顾客提供评价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方法。 但是,关于网购的评价是否有期限,法律还没有确定。 相关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网购的评价机制必须完整和确定。
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提起诉讼有诉讼时效,客户行使评价权也不应无限期。 否则,客户将评估几年、十几年前的订单,无法保证评估的真实性、比较有效性,平台和商家也很难验证评估副本。 关于这一点,通过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商品种类,规定评估期不得低于“下限”,不产生客户和商家之间的认识差异,可以促使客户及时行使权利进行评估。
标题:“网购评价期限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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