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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电价调整机制以及与市场的接轨机制等提出了指导意见。

在“十四五(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电力系统成为必然选择。 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给能源系统带来绿色清洁电力的情况下,必须注意随着新能源占有率的逐步提高,其间歇性、逆调峰值性对系统运行的压力也日益增大。 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利用经济激励政策调动诉求方资源,促进可再生接受,缓解系统运行压力至关重要。 《通知》发出的正是时候,其目的是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 我认为,今后完整的分时电价机制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分时电价要与市场机制衔接”

重视与市场机制的合作,逐一发挥不同时间电价的信号作用。 分时电价是寻求侧边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但由于电力诉求的快速变化,分时电价对客户的激励效应时间不长。 随着电力市场的成熟,中国基本建立了中长时间电力市场,试点建立了现货市场,初步建立了市场化的电价形成机制。 为了有效地联结市场电价,分时电价体系需要建立中长时间联结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动态调整体系。 在现货市场已经开始运行的地方,需要参考现货市场的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的地方,为了反映各时段的价格,向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时间交易,进行消费

“分时电价要与市场机制衔接”

时间段划分应适当考虑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影响,使客户的用电行为积极适应新能源的快速发展需要。 现阶段,我国分时电价定价中的时间段划分做法一般是根据不稳定和阶段性供电价格的变化,从负荷曲线入手,对各时间段进行分类。 但是,随着能源结构转换的加快,发电侧供电价格的一些变化曲线与客户的负荷曲线严重脱节。 如果直接应用以往的划分方法,则新能源的大发时间段和客户的负荷曲线的低时间段有时很难匹配。 因此,需要根据电源结构的调整来调整传统的基本负荷曲线的分类方法。

“分时电价要与市场机制衔接”

合理设定峰谷价差,鼓励诉求方灵活调节资源建设,可以有效促进新能源消纳形成。 具有储能快、稳定的充放电功率调节特点,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瞬时、短时间和时段的平衡能力,是应对大规模新能源发电间歇性和波动性的有力措施。 利用价差空之间,实现“低电价时充电、高电价时放电”,是蓄电利润的基本模式。 目前国内许多省区销售电价的峰谷价差需要加强储藏等诉求方对应对资源的激励。 各地根据土地建立高峰电价和深谷电价,有助于价格杠杆在用电高峰期调节电力供需,更好地保障民生用电。 (作者是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副总工程师)

标题:“分时电价要与市场机制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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