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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草”经济中的新闻报道操作给个人和整个社会带来了福利损失,这些推送逐渐显露原形,但随着顾客受骗次数的增加,社会偏好逐渐被自身利益偏好挤出,社会整体信任水平下降。 “种草”经济这种新的商业模式,需要适度合理的监管。
周业安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最近,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费用决策入口之一——小红书( RED ),关闭了带商品笔记本的外侧链条,对疑似软文广告笔记本进行了限制。 这引起了“种草”界的许多关注。
饭前翻评价,买东西前看评价,东西是否好用,值不值得买……很多客户有在花钱前在网上看评价的习惯。 在网上,顾客通过查看他人的招聘心得、评价、推荐,全面了解产品,激发新的购物诉求,最终做出购买决定的过程被称为“草栽”。
随着新闻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交流媒体已经成为顾客获取新闻、了解产品好坏的重要渠道,各群体的费用成为当前人们特别是年轻主流费用群体的主要费用模式,“草栽”经济迅速流行。
但是,一旦这些口碑有可能发生变化,一点点的商家为了迅速占领市场,虚假流量、虚假文字、虚假体验等开始充斥各文案从业者和“种草”平台,淹没单纯的顾客分享新闻,判断顾客真伪,
虚假新闻充斥着“种草”的平台
“我经常刷小红书( RED )和嘀嗒。 在买化妆品和生活用品之前先看看别人的评价。 高质量的评价复印件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价格。 ”住在厦门的“90后”林元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网购达人,在网络互动平台上分享他人的好东西是她日常购物的重要参考。
最初,共享好东西是虚拟社区,成员之间成为朋友,共享购物的新闻和招聘体验。 “种草”新业态初具规模,专业宣传队伍逐渐入场,社区平台依赖大数据和算法特点也顺利完成了商业蜕变。 “种草”不仅仅是一种自发行为,它已成为企业品牌追求销量、平台收割优势的商业运营手段。 现在打开各大文案平台和EC平台,“种草”板块几乎都是标配。 当客户搜索其中一个产品时,会出现大量的关联共享和推荐。 有些附有链接。 点击链接的话可以自己下单。
“大数据可能比我更了解自己。 我总是想要推送的东西。 ”林元表示,打磨某平台——产品后,将在后台评估其必要性,并继续推送相同的产品。 在反复进行这种强化的推送的过程中,自己经常会冲动购物。 此外,林元伟还表示,目前,众多虚假新闻、广告软文充斥平台,真假难辨。 自己“拔草”之后也经常“翻车”。
有学者认为,不明真伪的“种草”文字、顾客体验的落差会影响文案平台的声誉和自身的快速发展,而且这些不良文案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顾客过度的费用、冲动的费用,这些消极的影响让人们“种草”的经济
50元就可以买到一千字的文字
科技日报记者的调查显示,在优势的驱使下,反而发行的灰色产业链产生在“种草”平台上。 豆瓣上的“稿费银行”群里有很多写手比较小红书( RED )推荐、认知测试等的写手,其中千字以内照片的文字价格为20—50元,百字评论为2—10元,称赞为1元……
一家品牌宣传机构告诉记者,手写的“种草”文字被一个个发送给“达人”和“外行”,各自代替发送。 粉丝越多,代发的费用就越高。 通常,拥有一千多名粉丝的“达人”的代发笔记本会值一百元。 只有形成规模,才能真正刺激顾客的购买决策。 因为这家企业的品牌运营方通常会选择粉丝上万的“达人”和粉丝少的“外行”一起投入,“达人”引领话题,“外行”陪跑,起到造势的作用。 不仅如此,文芳阁下的赞扬、评论和收藏也可以用钱购买。
“专业测试比较有效,无限回购、yyds (永恒之神)……”现在各大文案平台和EC平台上,像话术一样的“种草”文案比比皆是,已成套路。 在某“种草”社区,发现部分人气火爆的“网红产品”最终是“三无产品”,或者存在夸张普及的问题。 小红书( RED )、b站、知乎等多个文案平台陷入文案造假风波,甚至有顾客投诉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种草”笔记本造假不仅损害了客户权益,也损害了网购环境。
目前,与客户投诉相比,一些平台采取了调查取证、赔偿等措施保护客户权益,但这些手段还停留在事后监管的范畴,加之面临巨大的新闻,调查取证、真伪识别给平台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周业安表示,网络新闻传播优势迅速、高频,客户面对大量新闻往往表现不佳。 “种草”平台通过算法和意见领袖的机制进行推送,可以节约客户的新闻价格。 但是,要使这种方式科学有效,必须要有机制设计客观公平的前提,这与平台的优势目标是矛盾的。 平台追求收益最大化,从收益的角度看,有可能通过收益的多寡进行推送。 越是不值得信任的企业,为了吸引关注而重新关注的可能性越高,上位的推送往往会导致收益。 结果,客户在搜索相关情况时,将面临搜索软件提供的好处排序。
对此,受访者认为,依赖平台自我约束不现实,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越来越多的顶层设计。
迫切需要完善整个网络的成本评价体系
与虚假“种草”笔记本相关的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业界的关注。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博洋表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等有标注的,必须准确、明确、理解。 常见的“带入商品”主体既有广告投放者自身,也有广告经营者、广告投放者、广告代理人等,因《广告法》项下的主体身份的权利义务乃至法律责任而异。 但是,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投放者,以及明知广告虚假的制作、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广告代理店不得推荐、说明未被采用的商品或未接受的服务,也不得明知或知道广告的虚假内容,并推荐、说明商品或服务。
“因此,我国广告法适合约束构成广告的这种情况。 ”王博洋认为,立法和规范文件对这种互联网带入商品有相应的规范,但在认定方面仍需实用。
另外,作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对依法打击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提出比较监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
周安氏指出,“种草”经济中的新闻操作给个人和整个社会带来福利损失,这些推送逐渐原形毕露,但随着顾客受骗次数的增加,社会偏好逐渐被自身利益偏好挤出,社会整体信任水平下降。 “种草”经济这种新的商业模式,需要适度合理的监管。
周业安认为,另一方面,应通过新闻披露机制、社会比较机制等帮助客户做出决定。 另一方面,必须鼓励平台的竞争。 新闻操作的重要程度多与平台垄断度相关。 平台需要开放和竞争,通过相互竞争获得约束力,但由于网络经济存在“赢者通吃”现象,一个平台变大,其他平台就会吵架。 因此,如果政策导向有利于平台竞争,这种相互的争执就会形成对平台的硬性约束。 这是因为平台竞争可以帮助顾客筛选和认识新闻,有助于顾客的选择。
标题:“当商家套路藏身“种草”文字 受伤的不仅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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