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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十四个五年计划)》和到2035年的长远目标纲要提出,要迅速发展多层、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迅速发展。 目前,国家层面要尽快完成顶层设计,积极鼓励地方扩大试点,加快加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加快做大做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通常是指社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和企业)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以外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通常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过去十几年,以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为核心副本,中国建设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亿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而且,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也面临着第一支柱的唯一问题。 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在养老金给付、养老基金规模等方面占所有养老保险体系的大部分。 由此,居民的养老责任和老龄化压力大部分被置于第一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 目前,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降低费用以支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压力。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以外的资金来源,如财政补贴、国有资产转移等,越来越关注应对老龄化压力而不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要比较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诉求,越来越需要依靠公司和个人的努力,即市场化的第二、三支柱养老保险来处理。

“加快做大做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的重要补充。 目前必须扩大养老保险产品和金融产品的供给。 中国居民和家庭高度重视养老问题,特别是中等收入群体为退休生活做了一定的经济准备和财务规划,但在资产配置方面有“重存款、重房地产、轻保险”的倾向。 用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行存款、房地产年金化,可以迅速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养老储备水平,缓解以第一支柱为第一文案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压力。 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产品范围---对符合“工作期间储蓄、退休后按期领取”的金融产品,都纳入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范畴,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扶持政策的覆盖范围。

“加快做大做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必须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流动性。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本质上是个人储蓄,从子女教育、购房、出境、大病等各种潜在流动性的角度看,很多人可能不愿意在流动性严格限制的税延型养老保险中配置资产。 那么,一个处理方案就是可以设计对等灵活的提前取现和税收优惠条件。 即不一定要严格限制流动性,允许产品在一定条件下提前提现或转让,提现或转让后补缴税款和合理滞纳金。

“加快做大做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要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盈利能力。 适当放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投资渠道,确定不保本或按一定比例保本的条件,鼓励市场竞争,第三支柱产品的投资转化率超过低风险短期产品,可以吸引越来越多的储蓄。

要提高立法水平,加强监管,形成稳定的预期。 商业保险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和信用风险、税收优惠的长期不明确性,也是制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快速发展的因素。 提高立法水平,用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固定税收优惠的政策、措施,有助于个人稳定的预期形成。 包括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给付纳入保险保障基金和存款保险的优先保障范围,从而能够获得更高的受益率和金额。 以及确定比常规银行保险机构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经营机构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

“加快做大做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作者是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标题:“加快做大做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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