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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为车辆投保时,通常必须按车辆新车购买价支付保险费,但事故发生损失后,部分保险企业只按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这种“高保低损”的情况已成为汽车保险行业的潜行规则。 最近,车主宋先生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年5月,宋先生在开车回家的路上,不小心撞到了树上,车子严重受损。 此前,他在一家保险企业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根据这家保险公司的调查,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 保险公司主张宋先生赔偿13.1万元。
“吃这样的亏是不合理的。 ’事故发生后,宋先生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双方对是否赔偿没有异议,但赔偿标准有争议。
在审判中,保险公司认为“新车购买价格”——购买新车时的价格应该减去车辆采用年限的折旧费。 这是因为最终可以付给宋先生13.1万元。
但是,宋先生认为“新车购买价格”是车辆在参保时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必须从参保日起到事故发生日进行赔偿。
如何明确“新车购买价格”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受理此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条款,双方对明确保险金额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之一: 一个是投保时的新车购买价格很明确。 二是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明确三是投保人与保险企业协商明确 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说明与宋氏的保险合同是用什么方法明确的保险金额。 经调查,涉案车辆年购买价格为37.5万元,投保时,该车实际价值应为26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应该投保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明确的。 即参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26万元,按月折旧计算,保险企业应向宋先生支付25.3万多元。
“吃得饱”的保险条款不会造成“高保低损”的陷阱
根据案件的释法
与市场混乱形成对比,中国保监会每年中旬发布《关于商业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宣传相关问题的通知》。 这意味着商业汽车保险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向全国范围宣传。 改革后,商业汽车保险的损失保险金额与新车购买价格分离,更加符合汽车的实际价值,改革前的新车二手车一律按照新车购买价格明确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问题发生了变化。 “客户必须‘充分把握’新车的购买价格,避免‘付高保险费蒙受低损失’。 ”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丽钧表示,“高保低损”是指保险人提供机动车损害保险时,无论保险对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一律按新车购买价格核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但车辆发生实际全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 即,以新车购买价格减去折旧额后的价格明确赔偿金额。
“客户通常很难理解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差异、差异和保险选择背后的不明确因素。 ’孙丽钧表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保险条款,不确定的地方要及时与保险企业表达信息,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标题:““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行业行规 专家支招咋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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