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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高利让顾客购买理财产品,让顾客浪费了100万美元的巨款。 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客户于先生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投资本金100万元和利息15.75万元,法院受理了此案。
住在海淀区的于氏家附近一带于去年8月开始拆迁。 他说,该银行派遣大量员工进行刷卡推广,不花一分钱,只需要拿身份证就可以办500元的金卡。 于先生认为这是国家大银行,钱进去放心,办卡存入拆迁款。
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徐某极力推荐某基金管理企业管理的理财产品,说是保证保费利息,年利率7%,安全性极高,收益率完全有保障。 考虑到两人是大银行的员工,于先生在这家银行的办公室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两年到期后收到了本金和利息。
年4月28日,王某、徐某找到于氏,让他继续购买财物科技商品。 于先生说:“我在等钱。 我不想再买了。” 但是王先生说可以买50万美元。 于先生说:“不是说过最少必须买一百万的东西吗? ’王先生解释说现在50万也可以。 此外,银行提供平民服务。 顾客可以自己选择家附近的银行店办理,也可以享受上门服务。 于先生说,考虑到前期投资全部按时回报,大银行应该不会说谎,而是购买了50万第三方推荐的理财产品。 基金经理仍然是为了这家企业。
三个月后,王某、徐某利用这家银行员工的便利身份,得知于先生另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将到期,三次忠告于先生家买这50万也不完这个理财产品,并让他介绍新客户。 于先生同意,购买半年后分别收到了合同约定的利息金,但此后没有收到任何本金和利息。
后来发现,该财科技商品的资金管理人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逮捕,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无法偿还。 于先生多次找银行领导,希望银行对员工职务侵权行为负责。 但是,银行以王氏和徐氏辞职,合同中与银行没有关系为理由拒绝赔偿。
于先生认为,王某、徐某在相关刑事案件作证时,承认自己是该银行职员,出售某企业基金是他们的员工复印件,该企业与该银行有合作。 只是,到了年初,银行行长传达了不允许总行擅自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的财产技术商品的规定。 同年5月,两人得知销售的理财产品有问题,但同年8月与于氏续签了新合同。 而且,两人在银行工作的时间、在银行工作的地方、穿着银行的工装销售财物科技商品,向顾客保证该产品保障该银行,绝对安全。 因此,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害。
另外,该银行总行出台不允许第三方机构擅自代销的理财产品规定后,该银行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止从事相关业务的员工违规继续销售,但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了客户的财产损失。 因此,王某、徐某任职的银行应当对员工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林靖) )。
标题:“通过银行人员买理财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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