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31字,读完约3分钟

原标题:处罚传销法需要战胜罪责

没有什么比危害生命更能凸显罪恶的残酷了。

关于邮购,每次悲剧报道,都能点燃人们心中炽热的怒火。 但是,随着严酷的暴风雨告一段落,这个活动经常像幽灵一样出现。 但是,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随后又发布了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许多红标题,但传销活动没有得到根本纠正。

“传销手段不断升级 惩治传销立法须跑赢罪恶”

与瞬息万变的现实相比,立法是一项相对落后的事业。 诚然,立法者也有先进的神之笔,但基于人类知识和技能的有限性,总是要为未知的未来立法,就像拥有“神之手”一样,其困难是可以想象的。 立法大多对现行立法采取立法抽象对策,以防延误,只有通过司法解释等“二级立法”才能赶上现实。

“传销手段不断升级 惩治传销立法须跑赢罪恶”

传销手段的不断升级意味着难以立法、执法和司法应对。 光是“取证难”,就可以放过很多传销犯罪活动。

从认知层面来看,“拳击”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问题是,这重拳到底有多重?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与以往的非法经营罪相比,这一新设罪的处罚尺度并未体现“严厉打击”的立法意图。

“传销手段不断升级 惩治传销立法须跑赢罪恶”

现实中,传销活动造成的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远远超过非法经营对经济秩序的单一损害。 在许多情况下,邮购业者为了“加深效果”,经常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手段,对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实施赤裸裸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以组织和指导传销活动罪处置,显然打击力度较轻,难以体现罪刑一致的刑法大致如此。

“传销手段不断升级 惩治传销立法须跑赢罪恶”

更不合时宜的是,以前流传的“主谋必罚,胁迫者不问”的刑事政策一再重复,涉及组织和指导传销活动的罪名。 这样的刑事政策对打击小集体性犯罪没有一点作用,但不太适合传销那样的多种多样的犯罪。

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确定立案追诉“涉嫌组织、指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在三级以上的”。 “入罪门槛”过高暂且不说,许多组织者为了逃避打击,故意缩小规模、减少下属,或者缩小管理水平,采取“多点直辖”,造成“大鱼难落网”的局面,

“传销手段不断升级 惩治传销立法须跑赢罪恶”

另一方面,“虾鹤”有“网开着”的厌恶感。 对屡教不改的传销参与者,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传销禁止条例》,不构成犯罪的,只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简单的批评教育、无关痛痒的罚款,让被洗脑的传销人员望而却步,仍在执着于取缔。 从社会危害方面看,部分参与人也达到了“入罪”的程度,但未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有姑息放纵之嫌。

“传销手段不断升级 惩治传销立法须跑赢罪恶”

目前,大势所趋的传销犯罪行为已有不少展开,建设无传销的城市也成为了一点城市的推广口号。 但是,从长期来看,落后的《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规要尽快跟上现实步伐,遏制传销犯罪的火焰,应该着重立法。 这样,只有来到和犯罪的马拉松比赛中,才能不像悲剧一样经常刺痛人们的眼睛。 (欧阳晨雨) )。

标题:“传销手段不断升级 惩治传销立法须跑赢罪恶”

地址:http://www.jnsgt66.com/jxjj/6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