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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为维护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善,防范和查处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诈骗行为,我省发布了《江西省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诈骗行为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外,属于宣布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合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有执行资格的,依法予以其他

“江西出台办法 严查挪用骗取社保基金行为”

据悉,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 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或者个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别规定,将基金用于违反投资运营,与其他政府预算平衡,支付事务所建设改建和人员的经费、运营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用于其他用途等行为。 骗取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或者个人以非法占有、非法录用、非法牟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说明资料和其他手段,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江西出台办法 严查挪用骗取社保基金行为”

我省要求对人社行政部门通过查账、专项检查、受理举报等方法发现的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线索进行查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人公司行政部门查处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诈骗行为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 的内容多且繁杂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的工作日。 人社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置。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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