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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年新余市水污染事件取得了最终结果。 12月27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和被告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企业等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宜春中安企业等五被告赔偿废液排水违法排放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3700万元,省级媒体
年4月,宜春中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未解决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和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人暗管直接排入袁河流域,从仙女湖取水的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影响了新余市部分居民的用水。 到12年12月,袁河流域和湖泊生物群落结构基本恢复到基线水平。
经法院审理,宜春中安企业经营的粗铟厂未经危险废物经营资格和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查批准,也没有污染防治设施。 湖南省尚田投资集团汇金有色资源有限企业注资参与违法生产经营,江西省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企业、新余市博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企业、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企业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向宜春中安企业提供危险废物。
经新余市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涉案水体污染事件的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926.3301万元,应急监测费用和专家技术咨询费195.2433万元,我院根据资源等效分解法和虚拟管理定价法计算出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额。 新余中院综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此次环境侵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额度为2260.125万元。
一周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和江西省某低碳环保股份有限企业樟树氯化工业基地污水解决厂、江西省某低碳环保股份有限企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以调解方法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结案,有关公司同意支付10万元环境损害费,用于所在地区的水环境管理和替代修复等公益用途。 这是我省法院依法调解的第一起环境保护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开庭审理的2起污染防治公司被投诉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引起了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注。
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过去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民事赔偿追究不足,常常是“公司污染、群众受害、政府清算”,明确了公司对环境污染问题是否依赖。 从明年1月1日开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点,通过严厉的经济处罚追究污染肇事者的责任,并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更好地保护绿水青山。
标题:“仙女湖镉污染事情一审:五企业被判赔3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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