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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静尼全媒体培训记者刘雪明
中国江西网络信息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领域,历来是非法集资的高发行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以经营房地产企业的名义非法筹集资金。
事件的回顾。
叶某,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从事汉族、高中文化、房地产开发,2009年与他人合作成立“怀化江阳企业”、“怀化鑫发企业”等房地产开发企业。 多次以项目资金周转不足为由,按月利率2 %~3 %支付利息,并向李某、吴某、潘某等42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68.2万元,约定偿还2491万元。 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吸收的资金的本息,于年12月19日向公安机关自愿投稿。
犯罪手段,犯罪手段
1 .以不动产经营为理由进行非法集资的本质。 叶氏以与他人建立“怀化江阳企业”、“怀化鑫发企业”等企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放松了公众的警惕。
2 .以高利为吸引力诱饵吸收社会公众的金钱。 叶利用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发财的投资心理,按月利2 %~3 %支付利息,让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3、资金链断裂,大部分集资参与者的利益受损。 随着利息负担越来越重,后续资金将难以满足还款需求,最终导致筹款参与者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调查,案件调查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叶某于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年1月22日被捕。
年9月,检方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后认为,被告叶未经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认罪态度良好,经被害人了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前已偿还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叶被依法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风险警告,风险警告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具有吸引力和欺骗性。 另一方面,筹款参与者经不住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侥幸、冒险投资,最终受害。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采取了许多欺诈手段,往往以做各种生意为理由,在犯罪活动中披上“合法”的外衣,初期可以通过及时支付利息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先行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后,一方面增加了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朋友和家人加入投资行列,使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像滚雪球一样增大。 非法集资的嫌疑人最终资金链断裂,资金难以延续,最终经济损失难以挽回,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极大。 (江南都市新闻) )。
标题:“开发商非法集资近六成千上万元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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