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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年终奖金成为劳动者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在实践中,年终奖金的发放往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导火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发现,年底奖金等各种奖金发放引起的纠纷呈逐年增加趋势。 中院民五庭审判长助理窦江涛介绍说,这类案件的争论点主要有三种。

“春节前后跳槽,年终奖还有没有?”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金。 劳动者退休后要求发放年终奖金,许多用人单位否认有发放年终奖金的事实。 此类事件占事件总数的11.7%。

二是劳动者是否符合绩效考核标准。 劳动者退休后,索取年终奖金,部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达到年终奖金发放的绩效考核标准或绩效考核不合格。 这是因为不应该发放年终奖金。 此类事件占事件总数的20.1%。

三是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金时辞职,是否失去了享受年终奖金的资格。 劳动者退休后,申请年终奖金的,用人单位经常主张劳动者在发放奖金时辞职,无权享受年终奖金。 此类事件占事件总数的53.1%。

张玉贤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奖金名目繁多,性质难以界定。 使用者根据自己的需求,设置了多种多样的奖金名称,区分了不同的成果条件和享受者。 名义不同的奖金,性质定义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陈述不同,争议较大,奖金性质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春节前后跳槽,年终奖还有没有?”

“由于劳动者的证据意识弱,收集证据的能力差,所以大多不能提供奖金支付的相关证据。 很多劳动者只能主张和用人单位口头约定,不能拿出任何比较有效的证据的部分劳动者只能发布电子邮件和聊天的截图,不能充分说明其主张,劳动者胜诉率很低。 ”法官卜晓飞说。

“春节前后跳槽,年终奖还有没有?”

法官马卫丰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对年终奖金的强制性统一规定。 除双方在劳动合同或报酬确认书等文件中分别约定的工资性奖金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就业情况和绩效表现等综合因素,明确是否自主发放年终奖金等各类奖金、发放的条件和发放标准。 但是双方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有确定的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春节前后跳槽,年终奖还有没有?”

窦先生建议,劳动者应尽量将报酬标准、奖金发放等几个事项的口头约定写入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还应当观察保留发放年终奖金的相关证据。

各类奖金的设置和发放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编改或者决定奖金支付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明确。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交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完全修订。

标题:“春节前后跳槽,年终奖还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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