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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逊/文
中国江西网络新闻在江西铜业集团企业任职期间,多次协助他人招商、承包业务,利用手中职权在金矿合并收购事宜上照顾他人……据记者了解,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范小雄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称,范小雄在江西铜业集团企业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他人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34万元。 法院判决范小雄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万元。
5月到任,6月落马
1963年出生的范小雄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采矿专业,历任江西铜业集团企业德兴铜矿矿场生产副厂长、江西铜业集团企业城门山铜矿副矿长、矿长等职。
由于在采矿和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年8月,范小雄调任江西铜业集团企业总工程师、党委委员年5月出任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企业副社长。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企业副总经理职位新增后不久,范小雄落马。
年6月5日,江西纪委网站消息,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企业副总经理范小雄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年9月10日,范小雄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年3月2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范小雄犯受贿罪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铜集团多年来沉浸在贪污腐败中的道路长达15年
判决文件显示,范小雄受贿长达15年,其受贿事实均为在江铜集团工作期间。
范小雄15年的“贪污”之路又分为两个时间段。 2000年5月至年8月主管城门山铜矿,其间范小雄历任城门山铜矿副矿长、常务副矿长、矿长。 年8月至年5月,担任江西省铜业集团企业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负责科研、资源开发和档案管理,分管科技开发、投资管理,指导协调城门山铜矿二期工程相关工作。
范小雄受贿的道路上有两个关系非常密切的人物。 章厂民、朱某、范小雄收到的234万元都是这两人直接寄来的。
多次承担他人业务收取164万元
判决书称,2000年5月,范小雄调任城门山铜矿副矿长后开始收钱。 此时章厂民在城门山铜矿接受机械加工、设备维修等业务,属于范小雄管理的业务范围。
范小雄一开始受贿的事实是章厂民送的,后来在工程承包方面照顾到章厂民,章厂民也“投桃报李”,纷纷向范小雄交钱共计164万元。
2000年5月,范小雄调任城门山铜矿副矿长,章厂民在城门山铜矿接受机械加工、设备维修等业务,属于范小雄管理的业务范围。 为了感谢范小雄的照顾,从2001年到2005年春节,累计送给范小雄9万元。
2005年4月,江铜集团城门山铜矿拟对外招募运输队参与城门山铜矿矿床剥离土方运输工程,由范小雄负责。 范小雄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章厂的人们顺利承担这项工程。 2005年8月,章厂民向范小雄赠送15万元。
2008年上半年,城门山铜矿决定将矿床剥离与运输业务承包给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建设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德兴企业)。 章厂民要继续承担这项工程,就需要与德兴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008年6月的一天,章厂民找到范小雄,要求他调整与德兴企业的关系。 范小雄立即致电德兴企业总经理田某,要求德兴企业继续与章厂民众签订运输工程合同,提高运输单价。 为了感谢范小雄的帮助,章厂民送给范小雄10万元。
2008年下半年,章厂民向范小雄承诺,在与城门山铜矿签订运输合同期间,按0.1元/立方米土方量的标准向范小雄赠送感谢费,在与德兴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期间,共将100万元给范小雄,范小雄同意。 2009年初,章厂民向范小雄捐赠30万元,作为与城门山铜矿签订运输合同期间的感谢费,范小雄收取。
年末,章厂民多次提出与德兴企业签订运输工程分包合同后,约定发给范小雄的100万元感谢费什么时候交,范小雄表示会存放在章厂民那里。
通过陪同恋人驾校练车,达成130万元的金权交易
判决书称,在教习所和矿区宿舍,范小雄与章厂民达成了130万元的“金权”交易。
根据范小雄的供述,2008年下半年,丈夫和章厂民的妻子一起在九江一教习所学习驾驶,祝愿某个周末和章厂民一起去。 在教习所,章厂民说他能承担城门山铜矿的业务都是为了帮助范小雄,届时将每立方米0.1元的感谢费给范小雄,按每年土石方运输总量计算。 范小雄当时默许了。
而章厂的人表示与江铜集团德兴企业签订了合同,能承担这些业务也多亏了范小雄的帮助。 章厂民和德兴企业承接业务后,当时共拿了100万元表示感谢,范小雄同意。
2009年2月的一天下午,在范小雄的城门山铜矿矿区宿舍,章厂民拿了30万美元作为“每立方米0.1元”的感谢费。 “我现在没有钱上的麻烦。 既然你带了就收下,等会再带钱之前告诉我。 ”范小雄说。
接收和照顾70万元的金矿合并收购
除章厂民外,另一行贿人朱某以股票增值金的形式向范小雄行贿70万元。
范小雄和朱某是1996年认识的。 当时范小雄还在德兴铜矿矿场工作,朱某只是在德兴铜矿从事矿泉水、劳保用品等业务。 因为业务关系,两人认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范小雄供述说,朱经常和他讨论矿业技术经营等问题,他会给他一些意见和建议。
2007年,朱氏与叶氏等合作成立德兴市金某矿产品有限企业(以下称金某企业)。
年4月,范小雄借范某账户向朱某汇款70万元。 年8月左右,朱先生获悉江铜集团打算合并、收购金某企业所有黄某4洋、鱼塘、石碑3个小金矿。 为了在收购谈判中期待当时江铜集团总工程师范小雄的帮助和照顾,朱先生告诉范小雄准备通过股东会议以1:2的比例增值企业原始股以扩大股份,范小雄以前转让给他的70万元作为企业原始股挂在他的名下
年10月9日,金某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将企业股东截至2009年12月的投资认定为原始股,决定以1:2的比例增加股票以增加附加值。 随后,朱先生告知范小雄70万元对140万元有“附加值”,范小雄表示接受。
年8月,金某企业将企业所有股份以1:1.4的比例获得第二次股权扩张增值。 两次股票扩张增值后,范小雄的70万元增值为196万元。
年9月21日,范小雄代表江铜集团与朱氏等就黄氏4洋、鱼塘、石碑3金矿合并收购进行谈判,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江铜集团支付3000万元定金和3000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 由于朱氏等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支付条件,经范小雄调整,朱氏顺利获得全额股权转让预付款,缓解资金压力。
年8月,朱某应范小雄要求将70万元转回范某账户后,朱某告知范小雄还有126万元的股份存放在朱某处,范小雄同意。
辩护人认为,客观上没有收到100万美元不算受贿
在法庭上,辩护人控诉诉状被告范小雄从章厂民处领取30万元,范小雄认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没有从章厂民处领取100万元,双方主观上也没有达成一致,起诉书范小雄从章厂民处领取100万元 范小雄和朱某之间的70万元回款属于借款性质,被认定为受贿不当。
辩护人提出以上辩护意见的,法院均不支持。
法院认为,范小雄先后向章厂民收取30万元、100万元。 章厂民证明的这两笔送钱的理由、时间、地点、方法、金额、过程等情节,与范小雄在侦查机关的口供相互印证,另外,范小雄在公开开庭审判时,同意法庭对起诉书的所有指控。
另外,关于范小雄和朱氏之间70万元系借款的辩护意见,法院在江铜集团收购朱氏等持有的小金矿之前,要求朱氏照顾当时江铜集团的总工程师范小雄,范小雄接受了其请求,在之后的谈判和履行收购协议的过程中,要求朱氏等 朱先生在将自己所持黄金某企业的70万元原始股转让给范小雄之前,确定了该股将增值两倍,并告知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购买,但范小雄表示接受。 双方明确转让股份后不久,朱先生告诉范小雄,受让的股份翻了一番,从70万元变成了140万元,范小雄表示接受。 这些事实表明,朱显然是为了私利私欲邀请范小雄投资,向范小雄行贿。
朱氏的证言显示,范小雄是江铜集团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江铜集团合并收购黄氏4洋等3家金矿的事业,在加快谈判、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条款约定、预收款、股权转让、预收款等方面给予他们很大的帮助和照顾
向自己坦白自己没有掌握受贿事实将成为自首
法院认为,范小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34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积极提出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审判时可以在法庭认罪,公诉机关认为范小雄的行为将自首,法院支持,可以从轻处罚; 范小雄清算了受贿的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在一审中,范小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0万元。
标题:“浸淫“江铜”多年 贪腐路长达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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