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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将1亿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的实施方案》。 根据计划,“十二五”期间,我省全面放开重点人群落户限制,推动约63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市,即每年100万左右。
南昌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出租) 2年以上,按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的,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其他区市(记者注:南昌除外)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出租)和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市)市街区和所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出租)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夫妻依靠配偶在城镇定居,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孩子依靠父亲或者母亲在城镇定居,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父母依靠成年子女在城镇定居,不受年龄限制,在当地常住户口的
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不受住房面积、金额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家批准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就业的,可以在就业单位申请注册常住户口的,未就业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的方式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原农村应届毕业生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到农村原籍地登记常住户口。
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到学校所在地。
军人退役、复员、转业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安置地或者就业(创业)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家、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除外)回国定居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就业(创业)地、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一家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且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出租)的人,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袁思东/文
标题:““十三五”江西省推动630万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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