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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签订了租赁合同,为什么要附上借款合同? ’近日,樟木集团的王育华向记者讲述了他在高安买车的遭遇。 三年前,王育华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在高安翔运汽运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翔运汽运”)租用重型卡车,该企业以欺诈手段欺骗王育华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每月固定支付的租金已成为增加利息的本金。 年,纷争不断的双方上了法庭,来到了法庭。
这三年里,王育华到底经历了什么? 买车的时候发生了什么?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注明房租中包含购车款的利息
年初,王育华和合伙人陈素强经朋友介绍来到高安翔运汽运,经过几次咨询后,于年2月20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向承租人提供聘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以王育华为为例,合同中明确记载为甲(翔运汽运)为王育华)乙)融资购买陕汽品牌大型特挂牵引车1辆,乙)王育华)为甲)翔运汽运)租赁,享有汽车的占有、聘用、收益权。 租期为2004年2月20日至年2月19日,租金总额为458000元。
另外,合同中明确指出,前项租金由购车款、购车款利息、购车资金占用费、租赁调整、核定费用(含业务费、购车调查差旅费、其他用于购车的费用)、所需利润等实际费用构成。
记者询问得知,这是因为,根据该租赁合同的约定,王育华每月只需支付2万元租金,在还款期限结束前,该车属于王育华,租赁期间,王育华无需另行支付利息。
租赁合同后附有“借条”和“借款合同”
但令王育华感到意外的是,除租赁合同外,翔运汽运还在合同后面附上了几份“借条”、“借款协议书”。 “当时,借条上写的相关内容都是空白的。 翔运汽运负责人告诉我这是企业的过程形式。 因为我们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所以不用担心这么大的企业会撒谎。 ”
那么,这个《借款协定》和《借条》意味着什么? 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条》,记者写道,将借江西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企业人民币共计45万8000元购车。 这笔借款的利息按月利1%计算,这笔借款将于每年2月20日付清。 另一份借款合同中还注明“利息按月利1%计算”。
业内人士表示,租赁合同中已经包含购车价款的利息,但附有借款合同,可能意味着翔运汽车将收取固定租金,另一方面根据借款合同另行计算利息并收取。
现在在王育华看来,那几个所谓的“别担心”的“借条”、“借款协定”就是翔运汽车挖的“坑”,“签了字就跳进了“坑”。 如果知道是这样的话,杀了我也不会签字。 ”王育华对记者说。
事实上,确实如业内人士所述,根据双方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还款记录,记者从买车之日起至年11月11日止,王育华二人相继退还了15万元租金。 右栏,翔运汽运计算了每次还款的债务利息,截至去年11月11日,利息达到35407元。
不仅如此,翔运汽运多次被指责强行拉车,改变还款承诺,提高还款金额。 对此,王育华方面认为违反翔运汽运合同。
其中最后一次拉车是在去年12月10日。 王育华表示,翔运汽运以“还款不足”为理由完全拖走了车。 王育华表示,由于生意不景气,自年9月以来,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但仍每月支付租金。 只是,金额每月不足20000元。 从那以后,这辆车就没回过王育华那边。
翔运汽车将承租人告上法庭
年12月20日,与王育华的指控相比,翔运汽运王秋云经理回答说:“我们没有重复收取利息。” “但是,合同上明确注明购车款中含有利息。 你们又准备了借条。 这个怎么解释? ”记者问。 对此,王经理表示,这是高安市工商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合同,高安市场使用了这份合同。
“那么,这个合同不能变更吗? ”记者问。 王社长说:“这是因为在财务方面不细心,所以我忘记删除那个项目了。 ”。 王经理补充说,收取1%的月利是高安市整个汽车运输市场的惯例,“大家都这样做”。
对于王育华“被翔运汽运用欺诈手段记入借款协议”的说法,王经理指着还款计划的签名说:“白纸上写了黑字,他签了字。 ”。
据此,年3月,翔运汽运以王育华未按期还款为由,将王育华方面告上法庭。 每年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没有结果之后,对帐公开了。
年10月,高安市人民法院根据法院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和授权委托书,断定双方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没有融资租赁合同的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 因为这位被告王育华赔偿了原告62312元整。
对此,王育华认为双方显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正因为是融资租赁关系,我们才明确地签署了合同。 这是当事双方确认的”。
目前,被告王育华方面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可以反诉翔运汽运合同诈骗
王育华和翔运汽运的合同关系是借款还是融资租赁?
江西省诉讼律师事务所的王惠律师通常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只有双方当事人,因此拒绝将该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
她进一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所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并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属于承租人和出卖人系的同一人。”
另外,本案中确实有“借条”和“借款协定”,被告方辩解说签署了空白皮书,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签名承担法律后果。 本案是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法院必须在审查双方所有证据后,综合所有证据进行评价。
不愿具名的律师介绍说,从整个案件来看,翔运汽运涉嫌设置合同陷阱。 首先,利用借款合同重复计算利息,其次,避开三方当事人的条件,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那位律师进一步表示,被告可以反诉翔运汽运合同诈骗。
许多网民投诉高安汽运市场的“孔人套路”
许多网友痛斥高安汽运市场存在的乱象。 他们认为,高安的二手车市场大、车型全面,是许多客户仰慕的原因。 但是,据记者整理,在高安购车的网民大多认为,高安汽运市场“网络发布了虚假消息”、“偷偷换了轮胎和车辆,索取了包”、“威胁要支付定金”、“强行阻止车”
有网友表示,“在江西高安市二手车交易市场,部分业主在网上发布了各种二手车价格的虚假消息。 从网上的报价来看,这里的二手车都很便宜,耐用年数也很短,看起来和新车没什么区别,但如果去买了,就不是那个价格了。” 一位网友说:“他们会热情地带你上车。 在网上看到的车在哪里? 我问,他们说已经卖了,说还有很多车,让我选。 这样的话,你会发现价格变得很离谱。 这个时候不想买,没关系,得付车费,500元不是,是敲诈。”
另外,“当天晚上,我提车时注意到车的消息与看车时的车架号码不一致,提出车架号码怎么错,但卖车方王某借口必须更换合格证明,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 在江西高安买车太花时间了,所以想回家,把车放回海南省海口市换了轮胎,结果发现车落在了卖主的整车上。 ”
另一位网友说:“年12月12日早上5点左右,卖方没有告诉我任何方法,撬开了我的卡车门,把车开到江西高安。 3天后,企业打来电话,要求车被高安企业驾驶,准备7万元,去企业的“救赎车”。
加大打击力度维护产业形象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市场管理者文化水平较低,经营管理手段也比较落后。 与高情况相比,法律专家建议,应在国家和省份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顾客权益,维护高汽车运输市场秩序。
高安、素有“汽运物流之都”之称,高安的汽运物流产业是江西省在全国享有盛誉的企业品牌。 但是,在网络上,高安汽运市场的购车涉嫌“欺诈”,有损高安汽运市场的形象。
在此情况下,高安应对某些商家的投机诈骗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实现禁止令,将高安汽运传递给全国,这是美称,不是受害者的痛斥。 否则,造成损害的是顾客的权益和产业的根本。
■中国江西网记者焦俊杰
标题:“客户揭高安汽运市场租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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