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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黄宋宇彭觉浅
中国江西网络新闻8月15日报道,记者获悉,我省提出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购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解决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确定了确权处理的规定。
宅基地,住宅用地
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的1999年以后的未登记
在依法规定的前提下,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诉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证书发放范围。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至今用地面积未扩大的,可以按现有实际采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时,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后,根据解决后的实际采用面积确定的权利
●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明超标面积,日后拆除、改建、改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解决,并重新确定
●农村集体成员住房建设未经批准,符合“一户一户”等住房建设条件,且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公告30天后,依法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并予以登记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包括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享有确权登记。 登记簿和权利证明书的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是非农村集体成员”。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市居民在农村非法建设购买的住宅和宅基地确实不能登记了。
一户多宅
未分户农村的集体成员也可以按照规定按照确实的权利登记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县政府规定的标准。
●符合分户房屋规定,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实际采用的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后房屋用地总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采用面积切实登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应当享有确实的权利进行登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土地房屋作为住宅的,只能登记一处宅基地开采权。
●农村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和宅基地的,应当享有确实的权利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中标注“该权利人是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集合用地,集体用地
公益事业的集体用地可以用逐步确定的权利进行登记
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尚未登记,不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别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采用集体土地兴办和采用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查明土地的历史录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说明,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人民政府审查)
●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和采用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明确土地的历史录用情况和现状,村委会提出说明,30天无异议
●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乡(镇)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必须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乡(镇)村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用途采用土地、取消、搬迁等理由中止采用的集体土地,应当收回土地采用权,只调查不确定的权利并进行登记。 乡(镇)村公司用地用量少,多不使用,其长时间闲置部分要归还农村集体,只调查不确定的权属登记。
特殊情况,特殊情况
农村迁入者原有的合法宅基地是切实的权利
1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和宅基地的,应当办理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中标注“该权利人是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农村集体成员将现有宅基地和房屋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3对需要特别保护的旧建筑物村落和其他文物保护建筑,涉及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用权的确认时,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妥善办理相关的确权登记工作。
4农村集体成员在城市定居的,其本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确实的权利登记。
五种只调查统计不确定性登记发证
●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公司为名义,非法占有(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市、县政府面积标准的部分
●小产权房
●土地所有权纠纷未处理时
●土地违法行为未解决或正在解决中时。
(江南都市新闻) )。
标题:“宅基地怎么确权登记 农村有房的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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