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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遇车祸致残 保险理赔发生争议”

事件经过

2019年12月14日19时10分左右,程某春驾驶小型轿车,沿g532国道从庐山市方向行驶至海会镇方向,行驶至环山公路庐山市,下班时被前方阮某兰驾驶的二轮燃油车追尾,阮某兰受伤,两辆车受损。 警方认定程某春承担全部责任。 其中,程某春驾驶的车辆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九江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九江中支”。 (大地财产保险九江中支)已投保额12.2万元的保险和保险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责保险),不免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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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兰受伤当天去庐山市人民医院救治,消费医疗费1613.30元。 医院治疗期间,消费住院医疗费共计78976.59元。 年7月,九江正青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阮某兰左腕关节损害等级评定为十级,伤后误工期评定180天,护理期评定60天,营养期评定90天,后续治疗费评定2.2万元整,阮某兰消费鉴定费2200元。 随后,阮某兰向庐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程某春责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4890.54元。 并判决大地财险九江中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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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表示,程某春驾驶的车辆在大地财险九江中支投保,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大地财产保险九江中支自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赔偿阮某兰121332.74元。 大地财险九江中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有跑道的春季押金671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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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

大地财险九江中支不服一审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请求是在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上诉人,减少赔偿金28062.51元。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一审中上诉人必须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和计算标准均为错误,计算年限应当从残疾赔偿金和留用日开始计算。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未变更请求的,以12497元/年计算不适当。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误工费的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不是一次也不重复工伤补助,而是应当认定为停业津贴的工资,因此上诉人不得承担被上诉人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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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审[/s2/]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一审法院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并不合理。

另外,2019年度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由于被上诉人阮某兰在一审起诉前和起诉后有所变更,一审法院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变更后的数据12497元/年合理合法计算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银行流水明确表示,到2019年11月为止,支付项目名称为“工资”,年2月以后,支付项目名称为“在职中”。 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但没有提供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鉴定意见中记载的误工天数判决误工损失,并不冤枉。 综上所述,大地财险九江中支的上诉请求毫无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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