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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走私固体废弃物完善产业链
由于监管不到位、刑罚较轻,该现象屡禁不止
固体废弃物走私已成为近期的热点信息。 最近,在中国云南、浙江、山东、辽宁、福建等多个港口查获了走私的“洋垃圾”固体废弃物。 今年3月17日,海关总署通报称,在当天举行的整治固体废物走私联合行动的第二场战役中,全国12个直属海关收缴网络,打掉走私嫌疑人犯罪集团17人,初步核实了入境固体废物2.8万吨的走私嫌疑。
固体废弃物是指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等进口限制物,这些固体废弃物可以通过一定的加工加以解决,转化为工业产品。 但是,由于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排放气体等代谢物,容易引起环境污染,因此进口和加工这种固体废弃物必须具备相关资格。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不法分子将部分进口资质侵占非法分子,进口固体废物后,流通到没有加工资质的小作坊解决,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严重风险。
通过固废走私完善产业链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部分省份,固体废弃物污染状况相对较明显。 相关业界人士告诉记者,通过回收废铜线,使其“远近闻名”。 国外进口的废铜外面裹着橡胶皮。 中的铜要回收再利用,加工时必须用剥皮机剥掉外面的橡胶皮,但国内一点公司加工简单粗糙,包着橡胶皮的铜线直接被火烧毁,烧过的地方不长草,相当于空气体、土壤、水源
“在南方的某些地方,河流的电子阻燃剂成分多溴二苯醚含量有时会超标1万倍。 在铜线外侧的橡胶皮上点火后,会排出大量聚氯乙烯、二恶英类等烈性毒物。 ’大连理工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李爱民说。
大连等海关缉私部门表示,固体废物在国外因价格高等原因无人认领,但我国一家公司在发现其“商机”后,于2006年至2007年开始大量进口加工固体废物。 年海关总署开展打击固体废弃物走私的“绿篱行动”后,犯罪分子的警惕性提高,证据销毁极为迅速。 但是,一些违法公司一直在寻找“机会”,和海关禁毒办“捉迷藏”。
根据我国去年公布实施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无资质的进口商和利用者进口或利用固体废弃物,但仍然存在不法分子通过资质公司进口解决指标,走私固体废弃物擅自解决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继“围栏行动”之后,“倒卖进口指标”形式的固体废物走私事件大幅减少。 但是,年3月,某通缉部门相继揭发此类事件,固体废弃物走私再次受到关注。
一直以来,各地固体废物走私都有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各下游加工公司依靠代理中介寻找具有固体废物进口资质的企业,定指标抛售价格后,使用收购的指标从国外进口废旧塑料等固体废物,在国内不具备加工资质的小公司
在今年3月立案侦查的固体废弃物走私事件中,嫌疑人供述了其作案方法。 实际收货人在国外购买废旧塑料,然后由持有许可证的某贸易有限企业和某非织造产品有限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放行货物后运输至实际收货人,两家企业从实际收货人那里收取每吨700元至800元的不同“报关费”。
据调查此案的侦查人员介绍,这些案件与今年3月立案的其他两起案件有同样的优势,都是实际受益人与具有直接进口和环境评价资质的公司勾结,使用许可证走私固体废物入境后在国内销售。
“嫌疑人表示,如果今年的进口指标用不完,环保部门明年将根据去年的实际进口量减少进口指标,公司将冒着这些指标的危险从中获利。 ’据办事员介绍。
监视审查不完善导致的监督管理难题
在采访过程中得知,中国去年颁布实施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管工作主要由海关、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商务、立案等五个部门共同负责。
《办法》并相应确定了五部门的监管职责。 根据该《办法》,其中,海关主要负责打击非法走私进口固体废物; 对可以用作进口限制类或进口自动许可类原料的固体废弃物办理进口检验销毁手续; 进口符合禁止进口的固体废弃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弃物,依法责令原出口国退货。
环境保护部门对负责制定、调整、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目录的限制进口目录中登记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审查许可,颁发进口许可证; 制定《固体废弃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方法。
记者访问调查后发现,此类事件暴露了地方有关部门在固体废物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进口后的实际货物流向没有比较有效的监测。 货物通过许可证进口后,是否在备案工厂加工,只要拍照就可以得到证明,漏洞很大。
二是地方政府对进入生态园区和农村地区的相关加工公司审核力度不够,对场地设备长时间闲置、运输车辆频繁进出但不装卸的公司监管不到位,对情况了解不深。
在东部沿海的某省,涉嫌参与固体废弃物走私的化纤企业被相关部门查处。 在查封现场,执法人员表示,该企业已建成3条解决进口固体废物的生产线,但由于债务纠纷、经营不善等原因,实际上只有一条生产线正常运营,该企业仍处于每年生产能力全开的15000吨“顶级规格”
业内人士表示,具备环境保护部颁发资质的加工公司,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实时掌握加工生产中的排放数据,一旦发生排放超标等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很快就会知道。
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具有环境评价资格但经营有问题的公司,如何监测这些公司申请的指标流程?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回函,今年以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18家进口公司进行了抽查,确定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并要求基层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进口加工利用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申请公司的加工利用情况和环境污染解决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公司有经营问题时,及时根据生产运营的运行情况增减申请数量; 资产被处置,发现不能保证正常经营的,不同意进口申请。
打击固废走私
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对固体废物走私的处罚较轻,是这一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勤表示,刑法第152条第2款是关于“废物走私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进口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二老年人《关于适用于走私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走私国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足一百吨,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等等
朱晓勤认为,执行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难点,有关罚款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关于罚款的具体数额,法律还没有确定,需要法官自由裁量,量刑变轻也是不可避免的。
根据朱晓勤的例子,去年11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浙江信威塑料有限企业犯废物走私罪,判处罚款100万元。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究该企业非法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非法所得。 实际上,该事件中涉及的非法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弃物数量超过2400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李爱民认为,与近期出现的固体废物进口新情况相比,应采取全程管理战略,侧重源头防治,加强解决过程监管。 然后提高违法价格和进口解决价格,利用价格杠杆从源头上降低固体废弃物进口量。 (记者颜之宏白涌泉综合报道) )。
标题:“洋垃圾走私产业链背后:监管漏洞刑罚偏轻致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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