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08字,读完约2分钟
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市民梁先生的个人破产谋生计划。 这是我国国内审查的“个人破产”的第一起案件。 “个人破产”案在深圳破冰,有助于推进我国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的健全快速发展需要成熟的破产制度的保护完善的破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和公司破产制度共同构成的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建立了公司破产制度,处理了国有公司健全的市场退出问题。 但是,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没有与公司破产制度一起确立。
应该知道,在市场上进行商事活动的主体除法人公司外,还有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公司等不法分子公司。 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这些不法分子公司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这些商事主体一旦遇到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无法得到与公司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退出市场和“重生”。 这些主体在还钱不还的时候,往往被追债人逼着借钱,也涉及到孩子的家庭,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而且,和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一般个体一样,有必要保护破产法。 目前,个人支出贷款持续快速增长,相应地,出现了更多的个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能够依法免除困境中的个人相关债务,不仅可以恢复正常生活,还可以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的降低。
个人破产制度是“诚信不幸”的债务人经济“再生”的机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手段的进步以及信用制度的完善,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诉求越来越迫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 《关于加快新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也确定提出要完善经济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的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也许有人担心,如果允许个人破产,会为“老赖”打开后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 其实,这种担心可以在立法层面处理,可以制定一系列条款防止恶意逃债。 例如,对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适用破产免责规则,也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且,如果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如果债务人因个人破产而获得债务免责的好处,还会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如费用的限制等。
标题:“个体破产首案有何启示”
地址:http://www.jnsgt66.com/jxjj/12007.html